在明知自己出售的电动四轮车是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下,袁某某仍然予以销售。12月27日,北京西城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1年,并处罚金10万元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被告人袁某某于2019至2020年间,在明知所销售的电动四轮车为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下,仍向他人销售电动四轮车6辆,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1万余元。经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,这些电动四轮车都不符合国家标准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袁某某销售不合格产品,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。鉴于袁某某到案后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、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,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,并处罚金10万元。
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| 记者 孙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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